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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7-1 19:23:22 | 阅读次数:35
[案情介绍]
原告襄阳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委托他人建设网站,并约定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同年12月20日,原告网站建成,该网站由“首页”、“公司简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用户指南”、“招聘启事”、“网上订购”、“联系我们”等八个频道组成,均配以图案、色彩和相应的文字内容组合。原告网站还设置了相应的英文内容,以满足涉外客户的需求。被告襄阳B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该公司使用两个网站宣传其经营业务,其上述两网站内除将公司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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