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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23 18:39:25 | 阅读次数:12914

公司股东全部死亡 继承人难逃清理之责

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系由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王某某出资30万元,季某某出资20万元,王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借款3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被告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蒋某某等三人分别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于2012年9月底前一次性还清。 2012年7月,王某某和季某某夫妻及儿子因同起交通事故全部身亡,两人开办的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原告蒋某某等三人为索要借款,以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和王某某、季某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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