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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15 18:41:56 | 阅读次数:10412

公司诉求股权转让返还股款证据不足,败诉

2004年7月,某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除身为监事王女士外,还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等人。2006年7月13日,某某公司的王女士与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先生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和王女士各将某某公司15%股权转让给麦先生,麦先生应支付某某公司股权转让款30万元的等内容。同月22日起,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5万元,王女士在付款凭证、支票上签字,支票未注明用途。2008年7月11日,某某公司又变更工商登记,股东王女士占90%股权,案外人阿晴占10%股权,王女士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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