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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3 | 阅读次数:12

有关劳务派遣工你了解多少?看南京劳动律师的分享

  今天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于劳务派遣的案例。2004年10月,曹某与友谊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曹某工作岗位为秘书,友谊公司与日贸公司某市办事处签订的聘用曹某合同终止,或者代表处撤销的,本合同终止,曹某工资起点每月800元。代表处以日贸公司名义与友谊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友谊公司根据代表处要求推荐人选,并且为代表处办理用工手续,进行人事管理,根据代表处的要求,代发工资,代表处支付友谊公司管理费,附件显示合同期限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姓名曹某。曹某因与代表处工资发生争议,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克扣工资4200元,并且按照5400元/月继续支付合同期限内工资。裁决支付工资4800元,驳回其他损失。曹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日贸公司支付工资3800元,并且支付9600元25%的补偿金2400元。曹某以未判决友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友谊公司对日贸公司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劳动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实际支付主体,为第一责任人;派遣单位是劳动报酬的名义支付主体,是第二责任人,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派遣争议,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对劳动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欢迎你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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